部品质量保修细则
一、维修部品质量保修原则
l 在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特约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维修更换的纯正维修部品从出售给用户之日起享受有条件的质量保修服务,在保修期内,车辆在正常使用、保养的情况下,维修部品发生质量故障属于保修范畴,用户不须承担车辆的维修费用,但必须在原服务站进行维修。
l 维修部品质量保修期为12个月或累计行驶里程为2万公里,营运车辆质量保修期为6个月或累计行驶里程为2万公里,均以先到者为限(即超出两项条件其中之一,该车不再享受质量保修),保修期限从用户购买该维修部品之日起计算。
l 在部品质量保修期内,用户提出质量保修,必须持修理发票或收据到原更换该部品的服务站进行鉴定,经服务站确认符合质量保修的部品,可享受质量保修。
二、维修部品质量保修条件
l 必须是在服务站进行维修或更换的长安铃木公司生产或提供的纯正部品。
l 遵守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用、维护和保养车辆,并能够证明。
l 因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及原材料缺陷等因素引起的质量缺陷或损坏。
l 用户在提出部品质量保修前,必须保护好部品原始状态。
l 用户必须出示该保修部品修理发票或收据。
l 经服务站检查,所换部品会受到相关件影响而损坏,服务站向用户提出更换相关部件,用户须接受服务站建议。
l 质量保修期间的零部件更换或维修,不能延长该零部件的质量保修期。
l 对零部件的外观,从客户维修之日起,将不享受在质量保修服务,请在购买时检查清楚。
l 因质量保修服务必须发生的辅料(如:机油、齿轮油、制动液、冷却液、动力转向液、自动变速液、制冷剂)属质量保修范围。
l 质量保修更换的维修旧件归长安铃木公司所有。
三、不属于质量保修的范围
①以下故障或情况,不属质量保修范围或视为用户自行放弃质量保修
l 丢失保修部品修理发票或收据。
l 自行涂改保修部品修理发票或收据者。
l 不按《使用手册》要求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
l 在维修部品质量保修期内未到服务站进行正常保养的,以及到服务站以外的修理厂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故障问题。
说明:为维持汽车良好的运行状态,用户有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修和保养的责任。比如,发动机机油有良好的润滑、冷却等功能,是十分重要的。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动机机油将逐渐污蚀、变质,如果仍然继续长期使用,将有可能导致发动机的抱死。像这样由于没有进行适当的保养、维修而导致的故障问题长安铃木公司将不予保修。
l 在维修部品质量保修期内,汽车发生故障,用户未经客户服务部门或服务站同意,对汽车自行分解、修理、更换,或到服务站以外的修理厂分解、修理、更换,维修过的车辆出现的故障。
l 安装使用非长安铃木公司生产或提供的纯正零部件,而导致的所购买纯正零件的损
坏。
l 因用户擅自进行各种改装或加装各种设备,尤其是对电器、制动、转向等涉及产品安全的系统进行改装或加装其他设备,而导致的所购买纯正零件的损坏。
l 在维修部品质量保修期内,当汽车发生故障,客户仍然继续行驶而引起的继发性故障及损坏。
说明:如,已经发现机油灯报警,或者开车时感觉到了异常的现象(声音、震动),却没有及时检修,而是继续使用而引发严重故障。
l 未按《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规定的汽油、润滑油、制动液、冷却液等而而导致的所购买纯正零件的损坏。
说明:维修部品质量保修是以使用纯正零部件及规定的油品为前提的,目的是保证汽车的质量。如果使用非纯正零部件、油品或虽然使用纯正零部件、油品,但并不适用于本车的,都将有可能影响车辆的性能,引起故障(例如:因使用本车规定之外发动机机油,可能导致轴瓦烧蚀)。
l 未按《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操作、超过承受能力的肆意使用而造成的故障问题(例如:超负荷的赛车行驶、发动机超负荷运转、超过载重量、超过核载人数、超过规定行驶速度等等)。
l 车辆使用过程中,正常保养、维修和定期须更换的维修部品,如:机油、机油滤清器、汽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芯。
说明:在车辆的使用过程中,将不可避免的造成消耗、变质。因此,必须根据车辆使用情况按规定进行适当的检查、保养、维修(如:机油、齿轮油更换、油耗、CO值、灯光、四轮定位的检查调整、轮胎动平衡等)。
②下列现象不能认为是故障问题,不予质量保修
l 使用损耗或长年使用产生的现象(如:漆面、电镀面、塑料零部件等自然颜色、变质、老化等)。
l 通常情况下,不会对汽车质量、功能产生影响的感觉上的现象。(操作感觉、声音等)
说明:声音和震动有时是因为车况异常产生的,有时正常的操作也有可能产生声音和震动,而维修部品的质量、功能都没有问题。比如,在踩下制动踏板时发出的声音,大多是因摩擦而产生的声音(通常称刹车音),并非功能上的问题。
③下列情况属于外在原因造成的故障问题,并非材料、制造上的问题,不予质量保修
l 因酸、碱、药品、鸟粪、油污、酸雨、碎石、落石、铁粉、灰尘及盐分等外在原因造成的故障问题。
例如行驶过程中被飞溅的石子击碎玻璃、划伤零件外观漆面、因鸟粪或酸雨附着而导致的喷漆变色等外在原因造成的故障问题。
l 因地震、大风、水灾等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造成的故障问题。
l 因交通事故或人为原因引起的故障和损坏。
l 因通过深水水域导致发动机进水而引起的继发性故障及损坏。
四、维修部品质量保修期
① 下列零件质量保修期为:7日内
保险管(片)、灯泡及灯罩(外观)、车窗玻璃、离合器摩擦片、制动蹄、摩擦块、雨刮片、冷却液、油类(机油、齿轮油、动力转向液、制动液、自动变速箱液)各种润滑脂、CNG“O”型密封圈、遥控器电池。
② 下列零件质量保修期为:非营运车辆6个月内,且累计行驶里程在10000公里内,营运车辆3个月内,且累计行驶里程10000公里内(两条件均不能超出)。
发动机类
飞轮、张紧轮、水泵、节气门体、PVC阀、燃油泵、喷油器、怠速控制阀、步进电机、摇臂及摇臂轴、气门油封、活塞、活塞环、进(排)气门、轴瓦、缸垫、散热器及进(出)水管、EGR阀、轴瓦、消声器、各种皮带、火花塞、分火头、搁物板、轮胎、地毯、汽油滤清器、加油口盖、机油盘。
变速器类
离合器压盘、离合器总泵及离合器管路、分离轴及拔叉、换档轴及拔叉、变速器油封
车身及底盘类
发动机支架(座)、后轴、前稳定杆、前轴摆臂、前(后)稳定杆接头、减振器、轮胎、传动轴、转向轴及支架、转向齿轮箱、后制动鼓、真空助力器、制动泵、制动盘、制动钳(不含摩擦块)、换档操纵机构、各种拉索、风扇叶片、锁体、锁芯、拉手、座椅(不含外观)、雨刮连杆机构及雨刮臂、碳罐、内外后视镜、仪表台通风口、气压支撑杆、行李箱扭力杆、车门铰链及锁销、尾翼、护板、轮毂、车轮、随车工具
电器类
水温传感器、、凸轮轴位置传感器、进气压力传感器、进气温度传感器、曲轴位置传感器及传感器齿圈、气囊连接线圈、电子芯片防盗系统天线总成、车速传感器、天窗控制器、阳光传感器、安全气囊传感器、节气门位置传感器、氧传感器、机油压力报警器、车轮轮速传感器、中央门锁接收器、中控锁及控制器、遥控钥匙(不含电池电量)、信息显示器、组合仪表、天线、BCM、碳罐控制阀、组合仪表、高压阻尼线、分电器、闪光器、收放机、CD机总成、组合开关、步进电机、动力转向电机、雨刮电机、清洗电机、风扇电机、起动电机、天窗电机、发电机、暖风机、继电器、组合开关、电动玻璃升降机构及开关、空调开关、倒车灯开关、倒车雷达、音响控制开关(不含外观)、点火线圈、高压阻尼线、灯具(不含外观)。
CNG(双燃料车)
安全阀、充气阀、压力传感器、高、低压器管、高压表、三通、高压进气接口、进气座管、卡套、杠杆、扭簧、阀芯、铝盘、铜导管、膜片、阀芯回位弹簧。
橡胶制品
密封胶条、密封胶垫、胶塞、缓冲胶垫。
其 它
各类轴承、电瓶、喇叭、防尘罩、制动蹄片、摩擦块、各种油封
③下列零件质量保修期为:非营运车辆12个月内,且累计行驶里程在20000公里内,
营运车辆6个月内,且累计行驶里程20000公里内(两条件均不能超出)
发动机类
曲轴箱、气缸盖、汽缸盖罩、气阀导管、进气岐管、排气岐管(不含三元催化)、曲轴、凸轮轴、连杆、前后罩壳、正时皮带链条及链轮、正时链张紧器、正时链张紧器调节器、正时齿轮、皮带轮、油尺、机油泵、机油集滤器、燃油供油总管、燃油压力调节器、分电器座。
变速器类
变速器壳体、变速器各种齿轮、变速器上、下隔板、差速器、变矩器驱动板、变矩器、自动变速器。
车身及底盘类
车体、螺旋弹簧、行李架、天窗框架、天窗锁止机构、前、后保险杠(不含外观)、安全带、仪表台板(不含外观)、方向盘、动力转向泵及硬管、转向节、制动油管、比例阀、驻车制动器、踏板及支架、储液筒(不含外观)、燃油箱及硬管道、空气滤清器(不含滤芯)、储水瓶(不含外观)、置物箱。
电器类
ECU、ABS控制模块、安全气囊控制器、ABS执行器EPS控制模块、无钥匙起动控制模块、自动变速器控制模块、全车线束。
空调类
空调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空调管道。
CNG(双燃料车)
电脑板、点火提起器、气瓶。
④ 其他未列出的零部件的保修期按维修部品质量保修期第②条执行。
⑤ 由于密封圈原因引起的制冷剂泄漏按维修部品质量保修期第②执行。